用于交收的茅台镇基酒应符合以下规定:
按照茅台镇酿造基酒的生产工艺,以茅台镇当地产“红樱子”高粱为原料生产的含生产季为5年(生产季为1年)的第一、二、…、七轮次烤酒按比例9:14:23:22:17:10:5混合而成的酒精度大于等于53%vol的茅台镇基酒。其中,第一、二、…、七轮次烤酒的质量需满足以下标准。
表I:各轮次烤酒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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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酸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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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酯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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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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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酸乙酯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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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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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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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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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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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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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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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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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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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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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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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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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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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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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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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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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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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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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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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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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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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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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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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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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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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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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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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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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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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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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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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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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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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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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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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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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七轮次酒混合而成的茅台镇基酒需满足国家标准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规定的纯粮优级酱香型高度酒标准,质量指标如下:
表II:各轮次混合后基酒的质量指标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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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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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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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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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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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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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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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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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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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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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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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和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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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色或微黄,无悬浮,无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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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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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突出,香气优雅,空杯留香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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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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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体醇厚饱满,诸味协调,回味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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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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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风格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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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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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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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酸(以乙酸计)/(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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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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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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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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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酸乙酯(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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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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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形物/(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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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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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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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买方需要其它规格产品,如按照茅台镇酿造基酒的生产工艺,以茅台镇当地产“红樱子”高粱为原料生产的含生产季为5年以上(生产季为1年)的第一、二、…、七轮次烤酒按比例9:14:23:22:17:10:5混合而成的酒精度大于等于53%vol的茅台镇基酒,可与指定生产企业协议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