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螺纹钢(无锡)交收的螺纹钢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品为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牌号的φ20mm螺纹钢。
2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牌号的φ16mm、φ18mm、φ22mm、φ25mm以及HRB400E牌号的φ16mm、φ18mm、φ20mm、φ22mm、φ25mm螺纹钢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3用于实物交收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定尺。
4用于实物交收的螺纹钢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对应的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起的三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螺纹钢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生产日起三个月。
5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螺纹钢的生产日期。
6螺纹钢交收以理论计重方式计量。每次交收实物溢短不超过±3吨,磅差。
7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收螺纹钢的数量与公称直径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交收螺纹钢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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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螺纹钢的公称直径规格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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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12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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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电子交易合同中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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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1200吨,且不高于3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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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两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收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收数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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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3000吨,且不高于9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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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收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收数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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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9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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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收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收数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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