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螺纹钢(川威)交收的螺纹钢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品为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牌号的φ20mm螺纹钢。
2.质量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牌号的Φ16mm、φ18mm、φ22mm、φ25mm螺纹钢,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3.用于实物交收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定尺。
4用于实物交收的螺纹钢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对应的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起的六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螺纹钢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生产日起六个月。
5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螺纹钢的生产日期。
6螺纹钢交收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次交收实物溢短不超过±3吨,磅差不超过±0.3%。
7 交易商提供的螺纹钢公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公称直径(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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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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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16mm、Φ18mm、Φ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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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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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2mm、Φ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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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4%,且小于等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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