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螺纹钢(赤峰)交收的螺纹钢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品为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E牌号的φ20mm螺纹钢。
2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HRB400E牌号的φ16mm、φ18mm、φ22mm、φ25mm的螺纹钢,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3上述品种规格之外的螺纹钢买卖双方可协议交收。
4用于实物交收的螺纹钢其长度为12米定尺。
5用于实物交收的螺纹钢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在出厂日期起的四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螺纹钢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出厂日期起四个月。截至交收配对当日,出厂日期不超过四个月的螺纹钢均可用于实物交收,买方不得拒收。
6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出厂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螺纹钢的出厂日期。
7螺纹钢交收以理论计重方式计量。每次交收实物溢短不超过±2吨。
8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收螺纹钢的数量与公称直径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交割螺纹钢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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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螺纹钢的公称直径规格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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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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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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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500吨,且不高于1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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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两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收数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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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1000吨,且不高于1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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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收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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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1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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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收数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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