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中厚板(邯郸)交收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GB/T709-2006、GB/T3274-2007和GB/T700-2006的牌号为Q235B的交货状态为四切,宽度2200mm,厚度20mm,长度范围不小于6米不大于12米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的中厚板。
2符合国家标准GB/T709-2006、GB/T3274-2007和GB/T700-2006的牌号为Q235A、Q235B、Q235C和Q235D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符合国家标准GB/T709-2006、GB/T3274-2007和GB/T1591-2008牌号为Q345B、Q345C和Q345D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以及符合相关标准的牌号为SS400和SM490A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交货状态为四切或两切两毛,厚度范围为不小于8mm不大于70mm,宽度范围为不小于2000mm不大于3000mm,长度范围为不小于6米不大于13米的中厚板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3用于中厚板(邯郸)交收的中厚板供货范围及价格信息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4用于实物交收的中厚板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期起的六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中厚板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生产日期起六个月。截至交收配对成功之日,生产日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中厚板均可用于实物交收,买方不得拒收。
5每一《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中厚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6中厚板交货状态及计重要求:两切两毛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四切板以理论方式计重。单次中厚板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15吨,称重交货的磅差不超过±0.3%,每张重量不得超过15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