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宝钛钛材交收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GB/T 3621-2007的牌号为TA2,,厚度为3.0mm,宽度为1000mm,长度为2500mm,交货状态为退火状态的纯钛板材。
2 符合国家标准GB/T3621-2007的牌号为TA1、TA2、TA3、TA10,厚度范围不小于0.3mm且不大于101.6mm,宽度范围不小于400mm且不大于2800mm,长度范围不大于7500mm,交货状态为退火状态的钛板材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3 符合国家标准GB/T2965-2007的牌号为TA1、TA2、TA3、TA10、TC4,直径范围不小于Ф7mm且不大于Ф230mm,长度范围不小于300mm且不大于6000mm,交货状态为热加工状态的钛棒材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4 符合国家标准GB/T3624-2010牌号为TA1、TA2和TA10的,直径范围不小于Ф3mm且不大于Ф114mm,厚度范围不小于0.2mm且不大于5mm,长度范围不大于13500mm,交货状态为退火、酸洗状态的钛管材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5 上述品种之外的钛材买卖双方可协议交收,协议交收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6 钛材交收以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