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交收的焦炭(伟天)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质量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
灰分Ad/%:≤13;硫分St,d/%:≤0.70;抗碎强度M25/%:≥92.0;耐磨强度M10/%:≤7.0;反应性 CRI /%:≤30;反应后强度
CSR/%:≥58;挥发份 Vdaf/%:≤1.6;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2、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也可用于交收:
灰分Ad/%:≤13.8;硫分St,d/%:≤0.8;抗碎强度M25/%:≥89.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35;反应后强度 CSR/%:≥50;挥发份
Vdaf/%:≤1.8;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3、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用于实物交收的重量计算,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实物交收过程中,水分含量超出7%的部分不计重量,即按照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7.21%,扣重0.2%);水分含量小于7%的部分作出奖励,即按照小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加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83%,加重0.2%)。
4、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粒度的规定,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粒度小于等于25mm的焦炭(伟天)比例大于8%的部分,按照成交价的50%结算。粒度大于90mm的焦炭(伟天)比例超出5%的部分,成交价的90%结算。
5、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项目
|
质量指标范围
|
价格调整
|
灰分Ad/%
|
低于12.5%
|
每减少0.1%加价3元/吨
|
低于13%但不低于12.5%
|
每减少0.1%加价2元/吨
|
高于13%但不高于13.5%
|
每增加0.1%减价2元/吨
|
高于13.5%但不高于13.8%
|
每增加0.1%减价10元/吨
|
硫分St,d/%
|
低于0.65%
|
每减少0.01%加价3元/吨
|
低于0.70%但不低于0.65%
|
每减少0.01%加价2元/吨
|
高于0.70%但不高于0.75%
|
每增加0.01%减价2元/吨
|
高于0.75%但不高于0.80%
|
每增加0.01%减价5元/吨
|
挥发份Vdaf/%
|
低于1.6%
|
不加价
|
高于1.6%但不高于1.8%
|
每增加0.1%减价5元/吨
|
抗碎强度M25/%
|
高于94.0%
|
不加价
|
低于94.0%但不低于92%
|
每增加1%加价5元/吨
|
低于92.0%但不低于89.0%
|
每减少1%减价5元/吨
|
耐磨强度M10/%
|
高于7%,但低于8%
|
每增加0.1%减价2元/吨
|
反应性CRI/%
|
低于30%
|
每减少1%加价5元/吨
|
高于30%但低于35%
|
每增加1%减价5元/吨
|
反应后强度CSR/%
|
高于65%
|
不加价
|
低于65%但不低于58%
|
每增加1%加价2元/吨
|
低于58%但不低于50%
|
每减少1%减价5元/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