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锡锭交收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GB/T728-2010中牌号为Sn99.90AA的质量标准的锡锭。符合GB/T728-2010中牌号为Sn99.95AA、99.99A的质量标准的锡锭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2其他品质的锡锭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具体要求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锡锭指定生产企业、指定交收品牌及差价》。
3 用于交收的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锡锭,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锡锭,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中记载的生产日期。
4 用于交收的包装为捆装,钢带、尼龙或聚酯打包带捆扎,每捆锡锭包含单块锡锭数量为原厂标准(通常为40块或42块),锡锭单块重量为25kg±2.0kg。
5 锡锭交收须以捆计,每捆所含单块锡锭数量需为原厂包装规格,不允许拆捆交收。
6云锡(YT)品牌的《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单捆重量应在1050kg±50kg之内,其他品牌的《仓库存货凭证》标注的单捆重量应在1000kg±70kg之内。
7锡锭交收的实物过磅净重不低于标签或标识净重的99.9%,磅差不超过±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