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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培训机构实施(高级)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的公告
2015-04-22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各授权培训机构:
  为适应现代现货交易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培养更多的现货商品交易人才,现将关于“授权培训机构实施(高级)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培训实施安排
  (1.1)授权培训对象
  欲成为交易所体系内员工或BOCE交易商的人员
  (1.2)授权培训课程内容
  包含“原理与功能”和“平台应用”两大模块,14个授课专题,总共28个课时。具体见附件一《渤商所(高级)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课程内容》
  (1.3)实施授权培训的机构
   交易所已公示的授权培训机构(对于既是授权培训机构又是会员单位的机构,则包含它的已经公示了的营业部,在此,该会员单位和它已公示的营业部均称为授权培训点)
   上述授权培训点须有(或聘有同城)通过交易所授课讲师资格认证培训且获证的“原理与功能”模块讲师至少一名、“平台应用”模块讲师至少一名,如果达不到该条件,则该授权培训点没有开班授课的资格。
  (1.4)培训授课地点
  在具有开班授课资格的授权培训点进行现场授课,由授权培训点的获证讲师授课
  (1.5)教材订购
  具有开班授课资格的授权培训点可提前向交易所培训部订购教材。
  (1.6)考试方式
  具有开班授课资格的授权培训点组织的培训班课程结束后,结业学生参加交易所组织的(高级)商品分析师网络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形式为监考情况下的网络在线考试,具体考试内容和考试安排见附件二《渤商所(高级)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资格认证考试安排》。通常为一个月一次。
  (1.7)所获证书
  通过授权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可获得渤海商品交易所颁发的“(高级)商品分析师”资格证书,在此基础上,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所颁发的“现货分析师”资格证书。
  (1.8)培训费用
  具有开班授课资格的授权培训点在面向社会招收学员时,执行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三《渤商所(高级)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收费标准》
  二、授权培训实施规范
  (2.1)开班周期和每日上课时长
  具有开班授课资格的授权培训点在实施授权培训时需遵循以下“开班周期和每日上课时长”的规定:
  周六班  每日8课时  共4周
  周日班  每日8课时  共4周
  双休班  每日6课时  共3周
  脱产班  每日4课时 每周3日 共 3周
  如违反,则授权培训点需对其进行调整以符合此规定,否则,该班学员无法参加资格认证考试。
  (2.2)每班开班人数限制
  具有开班授课资格的授权培训点实施小班授课,滚动开班;每班至少达到15人才能开班,最多不能超过25人。(如违反,则授权培训点需对其进行调整以符合此规定,否则,该班学员无法参加资格认证考试。)
  (2.3)班级学员信息上报时间
  班级开班后一周之内,授权培训点须提交该班学员信息(填写和提交附件四《渤商所(高级)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班级学员信息登记表》)、班级课表(含授课地点和授课讲师安排等,见附件五《渤商所(高级)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班级课表》)给交易所培训部(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交到交易所培训部邮箱:pxb@boce.cn);该班课程全部结束后,参训学员才能参加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形式为监考情况下的网络在线考试。通常为一个月一次。(如违反,则授权培训点需对其进行调整以符合此规定,否则,该班学员无法参加资格认证考试。)
  (2.4)授权培训点的师资认证数量要求
  具备开班授课资格的授权培训点须有(或聘有同城)通过交易所授课讲师资格认证培训且获证的“原理与功能”模块讲师至少一名、“平台应用”模块讲师至少一名。随着在校生人数的增加,认证讲师的数量须与在校生数量成比例匹配,否则不能开班。
授权培训点可外聘同城具有交易所授课讲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授课讲师,对违反交易所有关授课规定的授课讲师,处以停止、吊销其资格的相应处罚。
  具有交易所授课讲师资格证的人员在每一年度内只能受聘担任一个授权培训点的授课讲师。
  (2.5)授权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六规”
  授权培训点只能向参训学员收取“规定的培训费用”(不能多,也不能打折),开班后,授权培训点只能采用“规定的教材”(即交易所目前编制的两本教材:《渤商所现货交易原理与应用》和《商品贸易与交易知识入门》),派“规定的授课讲师”,在“规定的授课时间”、“规定的授课地点”讲授“规定的授课专题”。
  授权培训点如违反本规定,则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或屡犯者,则取消其授权培训点资质。
2014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试行“授权培训机构实施商品分析师授权培训”的公告》从即日起不再有效。
  特此通知
  交易所培训部(教务办)联系电话:022-26116096
“商品贸易交易知识及商品分析师培训班”教务办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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