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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2016年11月版)
2016-12-02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制度的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采用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方式,构建遍布全国的市场服务网络。为确保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发展及市场服务按本办法进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符合授权机构条件,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根据交易所授权,为交易商提供与商品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采购和销售相关的各项市场服务。
  第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 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进入批发市场的各种手续;
  (三)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业务培训及行使交易商适当性管理职能;
  (四)代理交易所进行挂牌销售商品的市场推介;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在交易所规定的限额内向其开发的交易商收取交易交收系统使用费;
  (七)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贸易行为进行规范和风险管理;
  (八)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
  的活动。
  第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
  (二)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四)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石油化工、金属、煤炭、农林等领域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
  (三)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四)熟悉渤海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六)承诺遵守渤海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
  则;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程序
  (一)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关于加入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申请书(加盖公章);
  2. 公司简介及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初审结果。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初审通过的通知后,到交易所面谈具体事宜。经交易所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下发《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预先核准通知》。
  (四)申请单位收到《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预先核准通知》后,双方签订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五)申请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向交易所递交验收及业务培训申请。
  (六)经审查,具备服务条件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交易所将颁发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铜牌和资格证书,正式成为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
  第十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交易所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转让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进行资格转让应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可办理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转让手续。
  (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转让双方应向渤商所提交以下材料:《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申请表》、《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意向协议书》、资格受让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申请资料。
  (二)交易所收到以上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转让资料审核工作,并与转让双方就转让事宜及受让方资质进行约谈考察。
  (三)交易所根据转让方运营情况和受让方资质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要求的转让申请,向转让双方下达同意授权机构资格转让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预核准通知》。
  (四)转让方收到《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预核准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缴纳授权服务机构变更服务费。
  (五)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受让方应在收到《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预核准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缴纳资格转让风险金,风险金数额为交易所当期公示的新申请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软件使用费的40%,转让风险金存入交易所市场风险准备金专户。
  (六)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转让双方收到《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预核准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意向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将受让款缴至交易所指定的托管账户,转让双方签署《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协议》(一式三份),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
  (七)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方将原《授权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证书、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铜牌交回交易所。
  (八)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受让方应在收到《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预核准通知》一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完毕符合交易所对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地、团队及从业人员的要求。
  (九)转让双方缴清相关转让费用及转让价款,受让方完成授权服务机构筹建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向转让双方核发《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核准通知》。
  (十)转让双方收到《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核准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 转让双方完成资格转让交接工作。转让方将交易商开户资料档案、开户专用章、交易结算后台管理权限等向受让方进行交接。转让双方交接工作完成后,应将交接清单和接受确认证明提交交易所备案;
  2. 资格受让方前往交易所签署《授权服务机构合作协议》,领取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证书、授权服务机构铜牌。
  3. 资格转让方与交易所签署《解除合作协议的协议书》。
  (十一)自交易所下发《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预核准通知》第十一个工作日起,至受让方取得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止,授权服务机构交易结算后台由转让方分步骤向受让方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协同做好交易商交易服务和风险控制工作。
  (十二)交易所确认资格转让变更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机构资格转让款汇至转让方账户。
  (十三)为确保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转让所涉及交易商利益不受损害,转让双方应就转让事宜对交易商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交易商移转工作。
  第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股权变更及重大重组
  (一)交易所支持和鼓励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通过资产重组或股权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资源或人才团队,提升对实体经济和交易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股东股权变更或者重大重组,必须到交易所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三)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自取得交易所会员资质之日起,股权累计变动不超过50%的,需向交易所备案。
  1.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向交易所提交股权变更情况说明;
  2.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前及变更后公司章程等资料提交至交易所;
  3. 交易所将收到的工商变更资料存档备案,并为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 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关信息。
  (四)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自取得交易所会员资质之日起,股权单次或累计变动超过50%(含50%)的,视为重大股权重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重大股权重组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取得交易所书面同意。
  1.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向交易所提交重大股权重组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情况说明,并将重组方案向交易所预备案;
  2.交易所收到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提交的变更材料后,将重组方案或变更事项对双方授权合作基础的影响程度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于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重组或变更的书面通知。
  3.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收到同意重组或变更的书面通知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前及变更后公司章程等资料提交至交易所进行核准备案。
  4.交易所将收到的工商变更资料存档备案,并为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关信息。
  (五)授权服务机构进行股权变更或重大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和业务团队发生变化的,应做好业务交接和交易商服务工作。
  (六)授权服务机构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共同做好已开户交易商服务工作,确保交易商正常利益不受损害。因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和业务团队发生重大变化的,新业务团队应尽快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以保证交易商服务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七)授权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未经交易所同意或不按交易所同意的方案进行股权变更及重组的,交易所一经发现,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授权服务机构的合作关系,取消该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不得进行股东股权变更或者重组:
  (一)由于经济纠纷、涉嫌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取得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已被交易所取消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
  (五)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四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二)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三)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十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撤销
  (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资格:
  1.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 向交易商收取交易系统使用费以外的款项;
  4. 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所形象;
  5. 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股权变更或重组的;
  6. 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7. 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8.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接到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 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授权铜牌;
  3.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被取消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在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交易所的授权关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向交易所缴纳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软件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设立营业网点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设立营业网点(营业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授权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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