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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修订版)
2016-09-14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市场服务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事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业务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运作,促进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实体企业,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服务人员包括从事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从事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交易所各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下属营业部,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及下属营业部的管理人员(不包含高管人员)、市场开发业务人员、交易商服务人员、贸易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高管人员是指各授权服务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下属营业部的负责人。
  第六条 在依法开展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业务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第七条 在依法开展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高管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第八条 交易所负责服务机构专业人员业务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高管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第二章 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第九条  在依法开展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从事交易所市场服务业务的人员在申请获得上岗证书之前,须取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条 业务资格考试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业务资格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高管人员须参加交易所组织的高管资格培训和考试(含面试),合格后取得高管资格,由交易所颁发高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交易所建立业务人员信息库,获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的人员信息将录入信息库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业务资格证书或高管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服务机构向交易所申请上岗证书:
  (一)已被服务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未被交易所认定为交易所商品市场禁入者;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最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交易所商品市场上岗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服务机构上岗人员进行上岗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交易所负责组织业务资格培训和业务资格考试,各授权培训机构和各授权考试机构配合实施。业务资格培训课程和业务资格考试大纲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第三章 上岗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上岗人员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上岗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上岗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交易商提供服务,保守交易商的商业秘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
  (二)向交易商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三)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交易商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授权服务机构及交易商进行披露,并且坚持交易商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不得为迎合交易商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服务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所的交易业务;
  (七)不得代理交易商进行交易;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服务机构就业的,由交易所注销其上岗证书;重新上岗的,须重新通过业务资格培训和考试获得业务资格证书,并重新申请上岗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与原聘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原聘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交易所报告,由交易所变更该人员上岗注册登记。
  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变更所就职服务机构的,新聘用服务机构应当在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十日内向交易所申请,由交易所重新核发该人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受聘于一家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需配置不少于10名取得业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和1名取得高管资格的高管人员。新批准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需在批准设立后三个月内完成相关人员上岗资格的办理。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营业部,需配置不少于5名取得业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和1名取得高管资格的高管人员。
  已经批准设立的授权服务机构和营业部,人员配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交易所将做出书面提示、警告,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交易所将暂停其开展交易所相关业务的服务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上岗人员的上岗资格实施检查。检查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岗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检查,由交易所注销其上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包括业务资格考试和高管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上岗人员在上岗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所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注销该上岗人员的业务资格和上岗资格等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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