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阴极铜(紫金)交收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于交收的商品:符合国标GB/T467-2010 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铜+银含量不小于99.95%。
2 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的阴极铜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3用于实物交收的阴极铜应为块状,每块重量不小于15公斤,中心部位的厚度不小于5毫米。
4每一《仓库存货凭证》或者《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阴极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阴极铜(紫金)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36个月。
5 阴极铜(紫金)单次实物交收的溢短不超过±4%。
6 用于交收的阴极铜应为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交收品牌的实物商品,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阴极铜(紫金)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7 阴极铜(紫金)实物交收磅差不超过±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