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白银交收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标4135-2002《银》的牌号为IC-Ag99.99的银,其中银含量不低于99.99%。成分指标如下:
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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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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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含量 (质量分数) 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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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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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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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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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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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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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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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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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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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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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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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g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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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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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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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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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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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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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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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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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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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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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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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IC-Ag99.99银质量分数是以100%减去表中杂质实测质量分数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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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铅系统回收银,IC-Ag99.99牌号中的铋质量分数可不大于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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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实物交收的白银交货状态为符合国标4135-2002《银》要求的银锭,交收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
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白银,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4白银《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凭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可申请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5白银实物单次交收重量溢短不超过±10千克。
6白银实物交收的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