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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凭证质押贷款
2014-10-16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一、产品介绍
  1、 存货凭证质押贷款:
  存货凭证质押融资是指交易商以其自身所有的、尚未卖出的存放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所生成的经过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通过交易所将《存货凭证》质押给合作银行,获得借贷资金。
  2、买方融资:
  买方融资指借款人(即买方)在交易所平台进行购货申报并配对成功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银行委托交易所将借款人购进的《存货凭证》质押给银行的融资方式。
  3、卖方融资:
  卖方融资指借款人(即卖方)拟在交易所平台将已通过交易所质押给银行的货物卖出。借款人卖货申报配对成功后,委托交易所先将质押货物赎出,交易所将货款收到后再归还至银行的融资方式。
  4、海经融资:
  海经融资指交易商以其自身所有的、尚未卖出的存放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所生成的经过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质押给银行,并在交易所订立等额的卖出合约,锁定价格,利用交易所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可从银行获得质押率为90%的借贷资金。
  5、中间仓融资:
  中间仓交易商融资是指具有中间仓交易商资质的交易商在中间仓申报时段申报并配对成功后委托交易所将质押款代付购买《存货凭证》所载货物,并将购进的《存货凭证》通过交易所即时质押给合作银行的质押业务(质押率一般为100%)。
 
二、准入条件
  1、成为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并在相关合作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
  2、申请企业成立2年以上或实际控制人从事本行业5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信用不良记录,其股东方、实际控制人无刑事处罚记录;
  4、申请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5、经渤海商品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出具推荐函。
  6、交易所认为的其他准入条件。
  注:以上准入条件仅适用于向银行等金融类合作机构申请融资时使用。
 
三、办理流程
  1.交易商向交易所提出融资需求,填写交易所融资业务申请表;
  2.交易所审核通过后,通知交易商向交易所邮寄授信申请资料;
  3.交易所向相关银行出具交易所推荐函;
  4.银行对交易商进行授信评估,审核通过后核定交易商融资额度,并通知交易所及交易商;
  5.银行-交易商-交易所签订三方协议;
  6.交易商根据在交易所平台上的贸易需求申请使用任意一款该银行的合作融资产品;
  7.银行以现金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
  8.交易商还款,业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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