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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办法(暂行)
2014-12-22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由绍兴盛梁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时间为每竞买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10:00~12:00,其中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竞买交易日由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确定并公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绍兴盛梁酒业有限公司,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的交易商均可参与买入交易。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七条 每次竞买交易前,卖方至少需要提前一天(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网站上公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八条 卖方每竞买交易日9:0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拟上市交易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信息。
拟上市交易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产品名称、单批次最大交易量、单批次最小交易量、最小变量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时间、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具体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信息表》)。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信息后公开挂牌,由符合资格的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所网站公示。
每批次货物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拍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自动生成《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销售合同(示范)》的交易方式。配对成功后,本批次配对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第十条 竞买报价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交易日某批次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批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某批次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批次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批次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批次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次商品竞买报价结束。11:30时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十一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确定竞买交易是否配对成功,交易所于12:00公布竞买结果,并通知竞买成功的买方。
排在末位的买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货物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最少交易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不得成交。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电子签名的、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 参加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的买方必须于交易前在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竞买交易卖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卖方竞买底价计算的货款的10%。竞买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买方竞买报价计算的货款的10%。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数量冻结已达成交易买方的手续费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按照买方报价计算的竞买成交货物价值的10%。
第十五条竞买交易配对完成后,交易所释放所有买方的交易保证金;同时以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成交货物总价值的10%冻结配对成功买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成功后,交易所向买卖双方确认成交信息。买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交易所确认买方信息后,及时通知卖方准备发货。
  第十七条 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第2天11:30前在资金账户中将剩余90%货款补齐。交易所确认买方补齐货款后,在第2日16:0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第七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八条 买方选择去厂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工作日内去指定厂库提取货物。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厂库代保管,买家可与卖家协商再次提货事宜。
第十九条 自然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买方选择厂库代为发运的,厂库需在买方付款后2个自然日内安排货物出库,成品酒运输方式为快递,可配送到买家指定地点,快递费由卖方支付;坛装黄酒原酒运输方式为物流,物流只配送到离买方最近的指定物流公司的物流网点,从厂库配送到物流网点的费用由卖方支付,从物流网点到买方地址的送货服务费由买方自付。
第二十一条 买方选择厂库代为发运的,买方需安排签收人在货物发运后负责收货。买方在预计到货时间段内未安排签收人到场或签收人无故拒签,且未提前与卖方沟通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由于买方提供错误地址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若买方对于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质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应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无需发票的,均应向交易所提交确认信息;若买方未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提交确认信息或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货物质量以卖方提供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信息表》为准。数量计量按照《黄酒原酒(绍兴)系列产品竞买交易销售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一)用于交收的黄酒原酒系列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7946-2008对传统半干型一级手工冬酿黄酒要求,如发生任何影响酒品饮用、销售、保存等的异常情况,该酒品不得用于交收。
(二)买方选择到库自提的,装车时买方需在现场监督验货,如对装车货物有异议,需当场提出,仓库负责当场调货。货物装车完毕并离开厂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及卖方概不负责。
(三)买方选择仓库代为发运的,需在收到货物后当场验货。如发现包装破损或其他包装异常,买方需当面和送货人员核实,并对破损处进行拍照取证,确认取证后,由送货人员当场致电厂库统一客服电话联系解决。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送货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厂库和卖方概不负责。
(四)若买方收到的货物包装及酒品本身为竞买信息所描述的产品,且包装未发生任何影响酒品饮用、销售、保存等异常情况,买方不得无故拒收。若买方收到的货物包装及酒品本身并非竞买信息所描述的产品,或包装发生任何影响酒品饮用、销售、保存等异常情况,买方在收到退回货物后三日内负责免费调换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调换的货物仍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安排买方提货的;
  3.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买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2.卖方违约的,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卖方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3.交易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客户违约的,交易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参与黄酒原酒(绍兴)竞买交易,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以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时,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及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买方或卖方一方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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