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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告
 
 
关于调整交收申报时间、信息及对部分品种实施“全货款申报”、“持凭证申报”的公告
2014-02-21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贸易功能,更好地满足买卖双方的实物交收需求,增强实物交收的确定性,进一步优化交收流程,交易所决定调整交收申报时间及信息,并对部分品种实施“全货款申报”、“持凭证申报”,同时对《渤海商品交易所中间仓申报制度(暂行)》、挂牌商品的交收办法和电子交易合同相关部分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交收申报时间及信息调整内容(针对所有挂牌商品适用)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申报时间
9:00~11:30,13:30~16:15
(16:15~16:30:中间仓申报)
9:00~11:30,13:30~16:00
(16:05~16:15:中间仓申报)
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
9:00~11:30,13:30~16:00展示;
16:00~16:15不展示
9:00~11:30,13:30~16:15展示;
撤销交收申报的时间
9:00~11:30,13:30~16:00及16:00~16:15未配对成功可撤销,配对成功后不可撤销
9:00~11:30,13:30~16:00及16:00~16:05未配对成功可撤销,配对成功后不可撤销
注意事项
16:05前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自动进入16:05后的交收配对;
16:00~16:05(不包括16:05时),系统不进行配对,只进行撤销交收申报的操作;交易商不可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二、 “卖方持凭证申报”调整内容(仅针对实施“卖方持凭证申报”的挂牌商品适用)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卖方交收申报
申报资格
卖方交收申报时,不要求备足存货凭证(部分品种要求备足存货凭证才能申报);
卖方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存货凭证;
申报数量
无明确规定
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卖方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注意事项
无明确规定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存货凭证;
交货规定
卖方
9:00~11:30,13:30~16:15配对成功:
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16:15时配对成功:
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货物(部分品种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9:00~11:30,13:30~16:00配对成功:
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16:05时配对成功:
提交符合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货物(羊绒纱线品种除外);
买方
9:00~11:30,13:30~16:15配对成功:
只接受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16:15时配对成功:
接受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货物(部分品种只接受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9:00~11:30,13:30~16:00配对成功:
只接受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16:05时配对成功:
接受符合卖方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货物(羊绒纱线品种除外);
中间仓交易商以货物入场
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货物(部分品种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不调整。
中间仓交易商以资金入场
接受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货物(羊绒纱线品种除外);
接受符合卖方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货物(羊绒纱线品种除外)
 
三、“买方全货款申报”调整内容(仅针对实施“买方全货款申报” 的挂牌商品适用)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买方交收申报
申报资格
买方交收申报时,不要求备足交收货物的全额货款;
买方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申报数量
无明确规定
交收申报时,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及用户账户的实时可用资金须满足以下公式:全额货款+交收手续费 – 订货保证金(<=)用户实时可用资金
注意事项
无明确规定
 
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配对数量对应的标准交收品货物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对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所结算时冻结其配对数量对应的标准品货物的全额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规定时间前补足。
 
四、“中间仓持凭证申报”调整内容(仅针对实施“中间仓持凭证申报” 的挂牌商品适用)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交收申报
申报资格
中间仓交易商以货物入场时,不要求备足存货凭证;
中间仓交易商以货物入场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存货凭证;
申报数量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时段产生的交收申报差(不包括该中间仓交易商自身的交收申报)
每个交易日交收申报时段产生的交收申报差(不包括该中间仓交易商自身的交收申报),且不超过中间仓交易商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交收货物
交货规定及注意事项
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货物(部分品种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货物);
不调整。
注意与卖方“全货申报”相区别。
 
五、“中间仓全货款申报”调整内容(仅针对实施“中间仓全货款申报” 的挂牌商品适用)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交收申报
申报资格
中间仓交易商以资金入场时,不要求备足全额货款;
中间仓交易商以资金入场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申报数量
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需满足以下公式:全额货款+交收手续费 – 订货保证金(<=)用户实时可用资金
交收货物
交货规定及注意事项
接受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货物;
实施“卖方持凭证申报”的商品:接受符合卖方自身交收申报信息的货物;
不实施“卖方持凭证申报”的商品:接受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货物。
  
六、各品种实施“全货款申报”、“持凭证申报”详细方案一览表
序号
品种
是否实施“买方全货款申报”
是否实施“卖方持凭证申报”
是否实施“中间仓全货款申报”
是否实施“中间仓持凭证申报”
交收保证金比例
货款比例
(一)实施“买方全货款申报”且“卖方持凭证申报”的商品
1
PVA(湘维)
——
——
20%
80%
2
平板玻璃(沙河)
——
——
20%
80%
3
ABS(华南)
——
——
20%
80%
4
香菇
——
——
20%
80%
5
黑木耳
——
——
20%
80%
6
苹果
——
——
20%
80%
7
菜籽油(红蜻蜓)
——
——
20%
80%
8
原酒(崃岭)
——
——
20%
80%
9
新疆枣(好牌)
——
——
20%
80%
10
白砂糖
——
——
20%
80%
11
绵白糖
——
——
20%
80%
12
羊绒纱线(德爱尔)
——
——
10%
90%
13
香茶
——
——
20%
80%
14
松脂
——
——
20%
80%
15
稀土氧化镝
——
——
20%
80%
16
脂松香
20%
80%
17
玉米(丹东)
10%
90%
18
山羊绒(宏业)
10%
90%
19
鸭绒
10%
90%
(二)实施“卖方持凭证申报”且“中间仓持凭证申报”的商品
20
焦煤
20%
80%
21
焦炭伟天
20%
80%
22
PTA
20%
80%
23
白银
20%
80%
24
铅锭
20%
80%
25
碳酸锂
20%
80%
26
PVC(山东)
20%
80%
27
宝钛海绵钛
20%
80%
28
润滑油基础油(恩格)
20%
80%
29
焦炭
20%
80%
(三)仅实施“卖方持凭证申报”的商品
30
天然橡胶(橡胶谷)
10%
90%
31
烟胶片(橡胶谷)
20%
80%
(四)暂不实施“买方全货款申报”及“卖方持凭证申报”的商品
32
动力煤
——
——
——
——
20%
80%
33
阴极铜上海
——
——
——
——
20%
80%
34
宝钛钛材
——
——
——
——
10%
90%
35
电解镍
——
——
——
——
20%
80%
36
金属镁锭
——
——
——
——
20%
80%
37
锡锭
——
——
——
——
20%
80%
38
MEG
——
——
——
——
20%
80%
39
PET
——
——
——
——
20%
80%
40
PE
——
——
——
——
20%
80%
41
PP
——
——
——
——
20%
80%
42
棉花华东
——
——
——
——
10%
90%
43
棉花新疆
——
——
——
——
10%
90%
44-62
黑色金属产品(包括9个螺纹钢,3个热热轧卷板,中厚板,球墨铸铁,5个线材产品)
——
——
——
——
20%
80%
 
  相关调整内容自2014年2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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