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焦炭商品为质量符合下列标准:
灰分Ad/%:≤13;硫分St,d/%:≤0.70;抗碎强度M40/%:≥80.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26;反应后强度 CSR/%:≥62;挥发份
Vdaf/%:≤1.5;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2、符合下列标准的焦炭也可用于交收:
灰分Ad/%:≤14.0;硫分St,d/%:≤0.80;抗碎强度M40/%:≥78.0;耐磨强度M10/%:≤8.0;反应性 CRI /%:≤32;反应后强度 CSR/%:≥55;挥发份
Vdaf/%:≤1.8;水分含量 Mt/%:≤7;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8%,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不超过5%。
3、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水分含量的规定,用于实物交收的重量计算,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实物交收过程中,水分含量超出7%的部分不计重量,即按照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7.21%,扣重0.2%);水分含量小于7%的部分作出奖励,即按照小于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加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83%,加重0.2%)。
4、电子交易合同中质量标准关于粒度的规定,不作为判定质量违约的依据。粒度小于等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8%小于等于12%的部分,按照合同成交价50%结算;粒度小于25mm的焦炭比例大于12%的部分,按照合同成交价30%结算。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应小于等于30%,如粒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比例大于30%,该批交收货物按照合同成交价减100元/吨结算。粒度大于90mm的焦炭比例超出5%的部分,按照合同成交价的90%结算。
5、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范围与价格调整幅度: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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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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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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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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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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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2.5%为基准,每减少0.1%加价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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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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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3%为基准,每减少0.1%加价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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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且≤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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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3%为基准,每增加0.1%减价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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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且≤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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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3.5%为基准,每增加0.1%减价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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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分S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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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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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0.65%为基准,每减少0.01%加价3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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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且<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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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0.7%为基准,每减少0.01%加价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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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且≤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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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0.7%为基准,每增加0.01%减价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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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且≤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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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0.75%为基准,每增加0.01%减价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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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份 V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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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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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5%为基准,每增加0.1%减价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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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碎强度M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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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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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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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且≤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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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0%为基准,每增加0.1%加价0.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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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且<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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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0%为基准,每减少0.1%减价1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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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性 C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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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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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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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且<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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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6%为基准,每减少1%加价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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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且≤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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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6%为基准,每增加1%减价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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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后强度 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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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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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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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且≤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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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62%为基准,每增加1%加价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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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且<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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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62%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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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且<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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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8%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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