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聚氯乙烯树脂产品。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GB/T5761-2006并提供质量检验单。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吨) |
包装 |
竞买成交单价
(元/吨) |
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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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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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 两种付款方式:
1)现汇: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卖方指定的账户。
2)承兑: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照竞买成交承兑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三天内将全额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寄到(含交易当日)卖方。
2.结算: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收货完成后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当期《天津渤商商品交易所“黑龙江昊华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信息表》中确定的型号、规格、成交数量进行产品交接。甲方需在规定发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
1.产品交付方式:
1)甲方安排发货,对产品进行配送(运费标准另行公布)。安排发货前乙方需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发送给甲方。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货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接收货物完毕后向甲方发送《收货信息表》。
2.在产品卸车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可向运输公司追偿),卸货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六条 计量及标准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乙方应在乙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验收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卸车前对产品型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如产品型号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卸车前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型号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 乙方收到产品7个自然日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接收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为15个工作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龙江昊华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黑龙江昊华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办法》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黑龙江昊华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办法》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黑龙江昊华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办法》为准。
3.乙方原件1份,确认签字盖章后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甲方确认签字盖章回复后即销售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章):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化工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452-6200521
传 真: 0452-6200521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齐齐哈尔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 23001625151050505245
邮政编码: 161033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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