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天津分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所生产的聚烯烃产品。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包头煤化工分公司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
牌号 |
数量(吨) |
包装 |
竞买成交单价
(元/吨) |
总金额
(元) |
聚乙烯 |
8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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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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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E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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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斤/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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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1.付款:乙方须在合同签署后,按照竞买成交价格,在竞买成交后第二天17:00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2.结算: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通知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到甲方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提货的,乙方需将货物转存到其他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货物转存。
2.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前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后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担相关出库费用。
第六条 验收:
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产品质量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实时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八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15个工作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聚烯烃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神华聚烯烃竞买交易办法》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神华聚烯烃竞买交易办法》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神华聚烯烃竞买交易办法》为准。
3. 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
甲方: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天津分公司 |
乙方名称: |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1号286室(集中办公区)
邮政编码:300457 |
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立光
经办人:朱燕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22-59816294
传真:022-59816293 |
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天津宏达支行
账号:0302090519300130004 |
开户银行:
账号: |
纳税人登记号:120109592904432 |
纳税人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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