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XSEB2013- - -
甲方(供方):(交易代码)
乙方(需方):(交易代码)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神华焦煤现货竞买交易,达成并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于达成交易时由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一、焦煤成交明细表
表1 神华焦煤竞买交易成交明细表
品种名称 |
到站 |
品质规格 |
成交数
量,吨 |
成交价格,元/吨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全硫 |
G值 |
Y值 |
Mt % |
Ad % |
Vdaf % |
St,d % |
|
mm |
中硫
主焦煤 |
|
≤10 |
≤10.5 |
≤28 |
≤2 |
≥85 |
≥17 |
|
|
中硫
1/3焦煤 |
|
≤10 |
≤10.5 |
≥28 |
≤2 |
≥80 |
≥18 |
|
|
货款金额 |
元 |
¥: 元 |
二、交易规则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易、履行货物交割、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货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成交当期《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信息表》中确定的煤种、煤质和成交数量进行货物交收。
3.1甲方须在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10个自然日内(不包含买方付清全额货款当日)完成铁路计划提报以及货物发运,并将《发车信息表》(包含货物发站名称、货物到站名称、车辆种类、车次、车号、煤种、数量、装车时间等信息)发送至乙方。
3.2乙方在提货完毕后向甲方发送《收货信息表》(内容包含货物发站名称、货物到站名称、车辆种类、车次、车号、煤种、数量、装车时间等信息)。
四、质量、数量的确认、结算及付款
4.1 数量确认
焦煤数量以甲方提供的轨道衡计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如到站、发站双方计量磅差大于2%,双方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4.2质量确认
4.2.1焦煤质量以甲方装车化验结果作为准。甲方取样检验时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样、制样、化验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不到场一方视为自动认可取样。
4.2.2甲方应在货物发运后4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发运当日)将化验结果通知乙方,乙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货物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性报告(包括发到站日期、车次及与乙方检验结果)。
4.2.3双方检验结果出现偏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取样、制样,交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唐山研究院复检,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4.3货款结算和增值税发票开具
4.3.1乙方须在竞买交易成交后下一周的周一下午16:00前将用于支付全额货款的承兑汇票原件当面交付给甲方(如竞买交易期间或竞买交易后付款时遇国家法定假日的付款日期自动顺延)。乙方交付的承兑汇票必须为《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焦煤”竞买交易承兑银行名录》上指定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
4.3.2甲方在乙方到站接货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不可抗力
5.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无需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5.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将详情通知对方,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并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明。
5.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六、合同的签署
6.1 甲乙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焦煤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6.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6.3 电子交易合同的签署。由乙方下载合同确认盖章,合同可先传真给甲方,原件后给予,甲方负责盖章后返还乙方原件。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器中;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7.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