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碱厂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碱厂食用纯碱。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GB1886-2008标准,并提供质量检验单。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
等级 |
数量(吨) |
包装 |
竞买成交单价
(元/吨) |
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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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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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交易商交收结算价格是以竞买成交价格为基准,根据交易商所在区域不同有固定幅度的调整。合同附页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付款:乙方应按照交收结算价,在竞买成交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2.结算:甲方根据交收结算价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通知)进行产品交接。乙方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前将提货委托书传真至甲方。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到甲方仓库提货。乙方开出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提货车辆信息;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需要完成提货,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提货的,乙方需将货物转存到其他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货物转存。
2.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前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后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担相关出库费用。
4.甲方交付货物时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六条 计量及标准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验收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产品型号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 甲方交付产品30个自然日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署
1.甲乙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纯碱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3.纸质合同由甲方在成交当日从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盖章确认后将合同传真给乙方,乙方负责盖章后回传给甲方。
第十五条 效力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 15个工作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食用纯碱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食用纯碱竞买交易办法》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食用纯碱竞买交易办法》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渤化食用纯碱竞买交易办法》为准。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章)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碱厂
单位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义龙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22-59865048
传 真 022-59865046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工行天津新华路支行
帐 号 0302090329300047267
邮政编码 300452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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