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888000099)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块煤现货竞买交易,达成并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于达成交易时由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一、成交产品信息表
产品名称 |
煤质指标 |
煤质奖罚 |
交割地点 |
交割方式 |
成交数量,吨 |
一票含税成交价格,元/吨 |
备注 |
精块0# |
Mt % |
<16 |
无奖罚 |
黄骅港 |
离岸平仓 |
|
|
小船可在杂货码头装货 |
Aar % |
<10 |
Var % |
24~35 |
黄骅港 |
集装箱 送到装港码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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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 |
<0.6 |
Qnet,ar kcal/kg |
5800 |
天津港 |
离岸平仓 |
|
|
|
ST ℃ |
1150 |
HGI |
50-60 |
秦皇岛 |
集装箱 送到装港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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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 mm |
30-120 |
精块1# |
Mt % |
<16 |
无奖罚 |
黄骅港 |
离岸平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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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船可在杂货码头装货 |
Aar % |
<15 |
Var % |
24~33 |
天津港 |
离岸平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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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 |
<0.8 |
Qnet,ar kcal/kg |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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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 ℃ |
1150 |
HGI |
5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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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 mm |
20-300 |
二、交易规则
双方同意严格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煤炭现货竞买交易办法》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易、履行货物交割、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货物交割
3.1交易双方按照成交产品信息表中确定的煤种、煤质和数量进行交割,原则上可分批次进行货物交割,货物交割需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煤炭”竞买交易信息表》约定的内容进行。
3.2乙方承租船舶并支付相关海运费用。甲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费用。
3.3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四、数量的确认、结算及付款。
4.1结算数量以离岸水尺数或装运港口过磅数为准,保留至个位数。
4.2本合同订立(即甲乙双方交易成交)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神华煤炭竞买交易办法》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4.3乙方在船到锚地前用现汇预付提货数量的全额货款。
五.不可抗力
5.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5.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将详情通知对方,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并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明。
5.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六、合同的签署
6.1 甲乙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块煤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6.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6.3 电子交易合同的签署。由甲方下载合同电子版确认盖章,合同可先传真给乙方,原件后给予,乙方负责盖章后返还买方原件。
七、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器中;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7.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7.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邮编:100011
电话:010-58134727
传真:010-58134726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账号:11001018800053002210
税号:110108575234668
签约日期:2012 年 08 月30日 |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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