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 湖北神聚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于 年 月 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进行湖北宜化尿素竞买交易达成买卖合同。本合同于甲乙双方在竞买交易配对成功时由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第一条 标的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宜化牌尿素、浠水县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瑞德牌尿素。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农业用尿素GB 2440-2001合格品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质量检验单,具体质量指标如下: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质量标准
项目 |
技术指标 |
总氮(N)(以干基计),% |
≥46.0 |
缩二脲,% |
≤1.5 |
水(H2O)分,% |
≤1.0 |
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 |
≤0.6 |
粒度(d 0.85~2.80mm),% |
≥90 |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
包装 |
交货地点 |
数量(吨) |
竞买成交单价(元/吨) |
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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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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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货款金额(大写):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乙方交款
竞买成交后,甲乙双方进入现货交收流程,甲方在竞买系统中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合适的交收方式,进而与乙方共同完成后续交收操作。交收方式分为标准交收(线上交收)和协议交收(线下交收),不同的交收方式对应不同的付款方式(如下)。
1.标准交收
现汇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不包括竞买成交当日)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在交易账户中补齐全额货款,由相关银行代为冻结货款,并由交易所向甲方发出货款确认通知。
2.协议交收
1)现汇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不包括竞买成交当日)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承兑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承兑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包括竞买成交当日)将合格、足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值以甲乙双方线下协议为准)交付至甲方(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差)。
3)乙方与甲方就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3.采用协议交收出现的交收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产品交付
甲方根据成交合同及乙方货款交付情况向乙方开具提货函并进行产品交付。甲方在规定提货日期当天将提货函传真给乙方及甲方厂库、农资超市提货点。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提: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函到甲方指定交收厂库或者农资超市提货点提货。乙方提货时需携带竞买销售合同、甲方开具的提货函、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提货人姓名、身份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2)乙方委托甲方配送:根据乙方发货计划甲方安排发货,对产品进行配送(运费由甲乙双方线下结算)。安排发货前乙方需将发货计划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给甲方。
2.若乙方选择厂库或者提货点自提,在产品出厂或提货点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若是乙方选择委托甲方配送,在产品卸车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卸货过程中及卸货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4.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第六条 甲方收货款及开具发票
一、甲方收货款
1.标准交收
乙方提货后,应向交易所发送《提货确认函》,交易所据此将全额货款划转至甲方账户。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提货函3个自然日后仍未向交易所发送《提货确认函》,也不提出其他异议,则视乙方已提货,交易所仍将全额货款划转至甲方账户。
2.协议交收
1)现汇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不包括竞买成交当日)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承兑结算: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承兑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包括竞买成交当日)将合格、足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值以甲乙双方线下协议为准)交付至甲方(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差)。
甲方收到货款后在竞买系统中确认(或以电子信息的方式向交易所发送《货款收讫确认单》),交易所据此释放乙方的交收保证金。
二、甲方开具发票
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交货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向交易所发送《增值税发票确认函》,交易所据此释放甲方的交易保证金;若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0个工作日后乙方仍未向交易所发送《增值税发票确认函》或提出其他有关发票的异议,交易所仍将释放甲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 包装、计量标准
包装标准:50KG/袋或者40KG/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计量标准: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验收
1.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产品数量、质量进行现场确认。若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须在交付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异议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合同约定,乙方承担检验费用;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合同约定,甲方承担检验费用及货物存储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
3.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十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罢工、政变、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社会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双方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效力及其它
1.甲乙双方通过其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湖北宜化尿素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日起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甲乙双方电子签名。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湖北宜化尿素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湖北宜化尿素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指定交收厂库、农资超市提货点等。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其他约定,可在此进行说明)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湖北神聚农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8栋806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安朋
电 话:13307294280
传 真:0717-8868127
开户银行:农行宜昌东山支行
帐 号:17-381101040010386
邮政编码:443000
电子邮箱:511568701@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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