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离子膜烧碱竞买交易中,买卖双方交易商采用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承兑汇票的范围
买方交易商提交的承兑汇票应该是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除上述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标准交收结算方式。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承兑汇票的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二、承兑汇票书写规范要求
2.1 签章一致性: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经办人的名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
2.2 背书要求
2.2.1粘贴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必须是两栏式。
2.2.2骑缝章: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盖章(骑缝章),必须公章在上、私章在下。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边,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2.2.3名称一致性: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
2.2.4背书连续: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印鉴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处的空间。
2.2.5印鉴清晰: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
2.3.记名背书: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后,该收款人作为最初的持票人,无论是作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都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2.4.面额及期限: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不得大于1000万元。承兑期限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两种形式。
2.5 承兑汇票填写
2.5.1出票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2.5.2日期必须是大写,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
2.5.3票据的面额:出票金额不得大于1000万元,大小写要一致。
2.5.4出票人印鉴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章,全称或简繁写必须与出票人一致;银行承兑人必须是汇票专用章,带出票行的行号和由出票行经办人员盖章(或签名)。
2.5.5 字迹工整,无涂描、字迹不清现象。
2.6. 承兑汇票必须满足清晰、完整、准确、合法:
2.6.1清晰:票据平整整洁,字迹印章清晰可辨。无污染,即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无涂改,即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2.6.2完整: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票据无缺角、撕痕或者其他损坏,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2.6.3准确:票据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票据大小写金额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
2.6.4合法: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无免责,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无禁令,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三、对于不满足第一、第二条款规定的承兑汇票,卖方交易商有权选择拒收该承兑汇票。
四、采用协议交收方式或者电子承兑汇票的买方交易商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五、承兑汇票贴现率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