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于 年 月 日通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竞买交易系统进行新疆中泰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达成买卖合同。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竞买交易配对成功时由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第一条 标的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峰牌SG-3、SG-5、SG-7、SG-8型优等品聚氯乙烯树脂,及圣雄牌SG-3、SG-5、SG-7、SG-8型一等品聚氯乙烯树脂。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质量检验单。
第三条 数量及价格
产品名称 |
等级 |
数量(吨) |
运输 |
现汇出厂价(元/吨) |
总金额(元) |
承兑贴现值(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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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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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货款金额(大写): |
(备注:若乙方选择承兑结算,承兑结算货款总金额=现汇结算总金额+承兑贴现总金额,承兑贴现值以当期销售订单公示为准)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
1.两种付款方式:
1)现汇: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现汇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不
包括竞买成交当日)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将全额货款以现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2)承兑: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照竞买成交承兑价格,在竞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含交易当日)将合格、足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值以当期销售订单公示为准)交付至甲方(不足部分采用现金补差)。
2.结算:甲方根据当期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乙方提货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产品交付
甲方根据成交合同及乙方货款的交付情况向乙方开具提货函并进行产品交付。甲方在规定提货日期当天将提货函传真给乙方,提货函当日有效,次日作废。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函(通知)到甲方仓库提货。乙方提货时需携带自身开具的授权提货委托书(此委托书需在规定提货日期前一个工作日传真给甲方),授权提货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提货车辆信息;提货人员姓名、身份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提货的,乙方需将货物转存到其他仓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货物转存。如果未办理转存,继续放在甲方仓库,甲方将收取5元/吨/天的仓储费用。
2.在产品出厂前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货出厂后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交付货物时,如果乙方有要求,则甲方要给乙方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4.如乙方与甲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第六条 包装、计量标准
包装标准:25±0.2KG/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包装物不回收。
计量标准: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果计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范围,乙方应在甲方过磅计量现场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验收
1.型号、数量: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产品型号、数量进行现场确认。若在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型号、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须在验收现场向甲方提出异议,异议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2.质量:甲方交付产品7个自然日内,若乙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交易所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
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合约约定,乙方承担检验费用;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合约约定,甲方承担检验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符合合约约定的产品。
3.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甲方产品型号、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乙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等须有安全运输资质,在提货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厂区、库房安全环保制度,接受厂区、库房及甲方的管理监督。否则,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或数量提货的,或者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可预见的其他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罢工、政变、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社会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双方通过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效力及其它
1.甲乙双方通过其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新疆中泰PVC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十五个工作日(自成交当日开始计算,不含成交当日)。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办法(暂行)》规定执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聚氯乙烯树脂竞买交易办法(暂行)》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地为新疆中泰化学厂库、新疆圣雄能源厂库。
5.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持 贰 份。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有其他约定,可在此进行说明)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章)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委托代理人:杨江红
电 话:0991-3928870
传 真:0991-3928891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西大桥支行
帐 号:3002013109022119839
邮政编码:830057
电子邮箱:44405111@qq.com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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