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买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商依照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邯钢钢材竞买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竞买交易配对成功时由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邯钢钢材竞买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邯钢钢材竞买交易,达成并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
1.2商品标的号:
二、数量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竞价成交的钢材数量(单位:吨):
三、交割结算价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竞价成交的钢材现款含税价格(单位:元/吨):
四、产品
成交产品信息以邯钢钢材竞买产品信息公告为准。
五、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买方接到货物验收后,如发现异议须在十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对原货物不得变动或使用:如买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卖方所提供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生质量异议,卖方按邯钢质量异议处理结果对买方进行赔偿,买方不得再向卖方提出任何要求。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计重方法按国家计量标准执行,以产品质量保证书为准。
七、提货和仓储规定
交易成功后7个工作日(含成交当日)内买方应提清货物或办理转存业务,转存手续费每吨一元,7个工作日内 (含成交当日)提清货物免仓储及吊装费用。不再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买方,提货时热轧卷板收取每吨4元,其他品种收取每吨8元吊装费,另收取延期费每吨每日0.1元延期仓储费。
八、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买方负担运费,去交割仓库自提货物,如需配送,跟仓库协商解决。
九、交易手续费
9.1 本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同意向交易所和授权服务机构支付交易手续费。
9.2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订立时货物数量,按照1元/吨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十、钢材价格结算
10.1货款由买卖双方交易商直接结算,卖方指定汇款帐户,对应的货物转入对应的银行账户。
(1)开户名称: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开户行:邯郸银行人民西路支行,账号:866200100100058728
(2)开户名称: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邯郸银行人民西路支行,账号:866200100100081816
10.2本合同订立(即买卖双方交易成交)后,按照邯钢钢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十一、开票
进行实物交割后,卖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航道阻塞和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买卖双方通过其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钢材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经竞买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器中;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买方: (签字盖章) 卖方: (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