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贸易平台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商品情况
商品要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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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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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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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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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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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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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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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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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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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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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商品交收方式及流程
1、卖方根据成交结果提供相应数量的《仓库存货凭证》并委托交易所冻结,买方在交易账户内存入相应数额的货款并委托交易所冻结。
2、买方交易商获得由交易所根据成交结果及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生成的《仓库提货单》(《仓库提货单》有纸质和电子提单两种形式,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卖方须按规定结清相应货物的仓储费用。
3、买方凭《仓库提货单》中指定提货人的身份证明、提货码及货权转移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交收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或提货。
4、买方须在交易所开具《仓库提货单》后 3 个工作日内到对应的仓库完成货权转移或提货手续的办理,并通过系统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进行确认,逾期未提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5、买方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货权转移后,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收货确认并委托交易所于次工作日将80%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账户上。
6、若买方在规定的提货期内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有异议,买方可向交易所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暂缓买方货款的划付,直至争议得到解决后,买方将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账户上。
第三条 发票
卖方根据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买方提货完成,在当月的22号(含22号)(或双方协议交收确定日期)内向买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买方确认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增值税发票异议的,剩余20%货款将由交易所划付卖方交易账户。
第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
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如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指定检验机构参见交易所公示。买卖双方认可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认定是否存在货物质量违约的依据。
第五条 保密条款
买卖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除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持续有效。
第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七条 纠纷处理
若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以及发票的开具事宜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起异议处理,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协议结果进行货款的划付;如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并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进行货款的划付。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签署
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生效。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第十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或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双方一致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卖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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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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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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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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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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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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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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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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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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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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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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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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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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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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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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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阴极铜(上海)商品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