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五粮液竞买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粮液竞买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五粮液酒竞买交易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渤海商品交易所平台指定代理商天津市东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委托交易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五粮液酒竞买交易时间为每个竞买交易日的上午10:00~12:00,其中10:00~11:30为买方竞买报价时间,竞买交易日由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确定并公告。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所将提前公告。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五粮液酒竞买交易的卖方交易商为东阳,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的交易商均可参与买入交易。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现货竞买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应对其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五粮液酒通过竞买交易方式销售。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预先公布竞买标的的类型、数量、最小交易量、交收方式等信息后公开挂牌,买方通过交易所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布的底价基础上自主报价和加价,最后由符合成交条件的买方拍得标的商品,并签订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竞买报价过程中,买方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5元/盒,可以在原报价基础上加价,不可以主动撤单或者降价。单一竞买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次货物的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交易所网站公示。每批次货物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产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竞拍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自动生成《五粮液酒竞买交易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配对成功后,某批次配对成交的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第八条 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该批次商品全场竞买报价结束。
买方对某标的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买方对某标的商品竞买总数不低于该标的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买报价倒计时开始(11:00时以前,倒计时时限为15分钟;11:00时以后,倒计时时限为5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对某标的商品凡有买方竞买出价一次,则该标的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买方竞买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标的商品竞买报价结束。11:30时为买方竞买报价的终止时间。
第九条 五粮液酒竞买交易标的物的计量单位为“盒”,计价以“元/盒”为单位(现金含税价)。
第十条 买方的竞买数量必须是最小竞买单位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于12:00公布竞买结果,并通知竞买成功的买方。
成交排在末位的买方的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货物排名在其前列的买方竞买量全部成交后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货物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货物剩余量成交。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电子签名的、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第五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二条 每次竞买交易,交易所至少提前一天在网站和竞买电子交易系统上公布该次竞买交易的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 东阳每交易日9:00前通过交易所的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拟上市交易的五粮液酒的产品信息。
拟上市交易的五粮液酒的产品信息包括:每批商品的名称、数量、交收时间、交收方式、最小交收单位、交易手续费等。
第十四条 交易所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供实时行情服务,并且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五条 参加五粮液酒竞买交易的买方交易商必须于交易前在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保证金。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在竞买交易过程中,竞买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其指令是否有效直接冻结或释放交易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竞买交易卖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卖方竞买底价计算的货款的5%。竞买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为以买方竞买报价计算的货款的5%。交易所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和交易手续费标准,并提前一周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数量冻结已达成交易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交易履约保证金为按照买方报价计算的竞买成交货物价值的5%。
第十八条 竞买交易配对完成后,交易所释放所有买方的交易履约保证金;同时以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成交货物总价值的5%冻结配对成功买方交易商的交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竞买成功后,交易所向买卖双方确认成交信息。买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提货人信息、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开票信息等。交易所确认买方信息后,及时通知卖方准备发货。
第二十条 买方须在成交确认后第2天11:30前在资金账户中将剩余95%货款补齐。交易所确认买方补齐货款后,在第2日16:00前将买方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第七章 交货和提货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可协商具体提货方式、发货地点、发货时间等交收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买方选择去仓库自提的,需在付款后4个自然日内去公告指定仓库提取货物。逾期不办理提货手续的视为委托提货点代保管,买家可与卖家协商再次提货事宜。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法人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买方选择由仓库代为发运的,仓库需在买方付款后2个自然日内安排货物出库,相关运费由卖家支付。
第二十五条 买方选择仓库代为发运的,买方需安排签收人在货物发运后负责收货。买方在预计到货时间段内未安排签收人到场或签收人无故拒签,且未提前与卖方沟通的,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由于买方提供错误地址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买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若买方在提货规定时间内对交收商品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应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无需发票的,均应向交易所提交确认信息;若买方未在成交确认后第15个工作日前(含第15工作日当天)提交确认信息或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八章 收货须知
第二十七条 用于现货交收的五粮液的防伪检验事宜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五粮液酒收货须知》相关规定。
第九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一)用于交收的五粮液酒品和内外包装应符合五粮液原厂生产规格,不得对酒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不得更换、分拆、污损包装。如发生任何影响酒品饮用、销售、保存等的异常情况,该酒品不得用于交收。
(二)买方选择到库自提的,装车时买方须在现场监督验货,如对装车货物有异议,需当场提出,仓库负责当场调换。货物装车完毕并离开仓库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及卖方概不负责。
(三)买方选择仓库代为发运的,需在收到货物后当场验货。如发现包装破损或其它包装异常,买方需当面和送货人员核实,并对破损处进行拍照取证;如酒品防伪标识出现异常现象,不能验明酒品真伪,买方需当面和送货人员核实,并对对防伪处进行拍照取证;确认取证后,由送货人员当场致电仓库统一客服电话联系解决。买方验收确认签字并送货人员离开后,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异议仓库和卖方概不负责。
(四)如买方收到的货物包装及酒品本身为五粮液原厂生产,且包装未发生任何影响酒品饮用、销售、保存等异常情况,买方不得无故拒收。若买方收到的货物包装及酒品本身并非为五粮液原厂生产,或包装发生任何影响酒品饮用、销售、保存等异常情况,卖方在收到退回货物后三日内负责免费调换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如调换的货物仍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截止竞买成交后第2日11:30,买方尚未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二)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
(三) 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信息不符的;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发票的(买方无需发票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交收违约的处理
(一)截止竞买成交后第2日11:30,买方尚未在在资金账户中补齐剩余货款的,交易所按交易合同的规定扣除买方交收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同意协商支付事宜的除外)。
(二)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的(以货物出库为准)视为卖方违约,交易所按少交的数量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与竞买公告中公布的货物不符的,交易所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如果发生质量争议的,按合同处理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买方同意卖方延迟交付或无需发票的除外),交易所按标的扣除卖方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买方,并调解买卖双方赔偿。
(五)如双方可能出现违约,交易所有义务提醒。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台风、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三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