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现货贸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商品情况
商品要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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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商品交收及货款结算
1、平台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冻结卖方相应数量的、经批发市场注册的存货凭证以及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卖方应保证其是存货凭证及其项下商品的合法所有权人,并保证存货凭证及其项下商品所有权无任何争议(包括未设定其他抵质押,未被申请挂失或依法止付等)。
2、卖方按规定结清相应商品的仓储费用后,买方即获得由批发市场根据成交结果及卖方提交的存货凭证生成的仓库提货单。
3、买方凭仓库提货单中指定提货人的身份证明、提货码及货权转移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或货权转移手续。
4、买方须在批发市场开具仓库提货单后 3 个工作日内到对应的仓库完成货权转移或提货手续的办理,并通过平台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进行确认,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5、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货权转移后,通过平台进行收货确认并委托平台于次工作日将80%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交易账户上。
6、若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有异议,买方可向批发市场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平台即暂缓买方货款的划付,直至争议得到解决后,平台将根据争议处理结果进行货款的划转。
7、买卖双方应向批发市场缴纳交易系统使用费,费用为 0.05% 。
8、从事热轧卷板(武汉)商品贸易的买卖双方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钢材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发票
卖方根据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在买方提货完成 15 个工作日(或在双方协议交收的情况下由双方协议确定)内向买方开具相应发票,买方确认卖方开具的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出发票异议的,剩余货款将由平台划付卖方交易账户。若买方对商品的重量或质量有异议,则卖方应在争议得到解决后 15 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发票。
第四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卖方为武汉武钢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系武钢股份销售公司)时,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第5款、第6款和第三条不适用,批发市场于成交当日结算后将全额货款划转至武汉武钢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交易账户。买方办理货权转移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可针对货物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发票问题向卖方提出异议;买方在上述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本合同于买方办理货权转移手续后满15个工作日时视为履行完毕。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认定卖方(武汉武钢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违约的,卖方应当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降价处理、赔偿损失(仅限实际损失)等。武钢异议处理流程详见附件二。
第五条 指定检验机构
买卖双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如产生异议,应在批发市场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指定检验机构参见批发市场公示。买卖双方认可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批发市场认定是否存在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买卖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对方处于竞争有利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除渤海商品交易所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持续有效。
第七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
2、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一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善意、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如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相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纠纷处理
若买方对商品的质量、重量以及发票的开具等事宜有异议,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发市场提起异议处理。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批发市场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批发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协议结果进行商品的处理和货款的划付;如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批发市场调解不成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并根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裁判结果进行商品的处理和货款的划付。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双方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署
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批发市场现货贸易平台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生效。
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批发市场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批发市场调解解决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双方一致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卖 方 |
买 方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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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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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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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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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负责人: |
交收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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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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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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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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