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渤海商品交易所尿素交收的尿素应符合以下规定:
用于实物交收的尿素标准品为符合尿素GB 2440-2001农业用尿素合格品质量规定的尿素,具体质量指标如下: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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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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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N)(以干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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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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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二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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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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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H2O)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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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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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甲基二脲(以HCHO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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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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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d 0.85-2.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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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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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尿素,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的商品组成,且以该组商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商品生产日期作为该存货凭证对应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超过6个月的尿素,不得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尿素,在买方货物出库时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的产品组成,且该组产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产品截止到产品出库前的生产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尿素交收的实物按照50KG/袋或者40KG/袋标准包装,不计溢短。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在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并能防潮、防尘。
用于交收的尿素应为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交收品牌的实物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