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宝钛海绵钛交收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商品为符合《海绵钛(GB/T 2524-2010)》标准规定的牌号为MHT-110(1级)的海绵钛。
2 符合《海绵钛(GB/T 2524-2010)》标准规定的牌号为MHT-95(0A级)、MHT-100(0级)、MHT-125(2级)、MHT-140(3级)的海绵钛也可以作为商品用于交收。
3 用于交收的海绵钛须按每桶净重200Kg分装,包装桶为揭盖镀锌铁桶,桶内衬有聚氯乙烯薄膜袋,采用真空橡胶密封。
4 用于交收的海绵钛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期起的五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海绵钛可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生产日期起五个月。
5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海绵钛,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等级)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 海绵钛以标签净重方式计量。每次交收的溢短不超过±0.2吨。